市中区个人专利注册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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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个人专利注册的详细流程

作者: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8 08:56:34

1、商标续展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枣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第三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批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应当出具相应证明并公告。

2、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代理机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中文文本。

(4)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每一商标应提交一份续展注册申请。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8)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商标注册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因此,对仍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如已到商标续展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良好的环境吸引了很多创业者建立公司并且注册商标,那么枣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要经过哪些呢?一、注册商标简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者分销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注册《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共有45类,包括34类货物和11类服务。为产品指定的商标是产品的商标,为服务指定的商标是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从事商品和服务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合伙企业)。等等。)并遵守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注册商标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要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和“代理人”(由我公司提供)

2、有8幅要求明确的商标图样,长宽规格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如果您指定了一种颜色,您需要提供8种颜色样本和1种黑白墨水。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的有效文件2份:(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企业(申请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申请人为社团、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应依法提供公司注册证书或机构证明或组织设立证明;如果申请是行政机关,应提交上级机关关于设立该机关的文件。如果商标申请注册是一个人的肖像,应附上公证声明,表明肖像的所有者同意使用商标注册。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抄袭的手段多种多样。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明显。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保护。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纠纷,使大多数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转让公证的重要性。

1、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注册商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和服务中,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和转让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逐渐得到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的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保护伞。

2、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两种要求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附有注册证书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然后向公证机关申请,由公证机关审查的活动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出具证明。

一般来说,目前注册商标转让有两种情况需要公证。一是当事人因相互不信任,依赖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问,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对于第一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以前可能没有交集,彼此之间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请求公证人对其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进行公证,可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类案件,《国家商标局关于商标转让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等材料外根据有关规定,还应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双方的主要资格。商标局对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件。因此,注册商标转让前的公证对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有利的。它不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转让过程中和转让后也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审查与效力一、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的身份一直是公证人办理各种公证业务的首要问题。通过公证员的职能,防止虚假转让,保护双方当事人和商标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公证处应当确认是否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或者是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冒名顶替的发生。这对保障交易安全十分必要,也体现了公证在其中的重要性。二、受让人是否具有实际使用被转让商标的可能性。借助公证机构审查受让人是否利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限制商标投机行为。

4、商标局认可的两种公证书格式目前,商标局已经认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协议》的公证和声明的公证。

5、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所需材料比较常见的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声明公证。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转让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转让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最新的公司章程、最新的工商咨询表、股东大会关于商标转让的决议、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法人和股东。

三、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复印件。

四、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五、、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等注册商标,必须提供相应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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