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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公司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1、关于组合商标申请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
2、为什么组合商标要分开申请注册?现在有非常多的公司都喜欢使用文字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枣庄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代理机构都会建议商标注册人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原因在于:1、组合商标分开注册,注册成功机率高①组合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②采用分开注册的方法,不会因为其中一个商标不符合而全部被驳回,这样就能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从而提高商标注册成功机率。
2、组合商标分开注册有利于商标保护①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②分别注册后的商标,都独立而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3、组合商标分开注册审查效率比比较高①组合注册的商标其审查速度会比单一注册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导致审查效率降低。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②单一注册则互不影响,审查时间相对较快。
4、组合商标分开注册使用起来会更加灵活①组合申请的商标,使用的时候不能拆开、不能更换位置,必须按照申请注册时候的样式使用,非常的不方便。②分开注册,使用起来就会非常的灵活,可单独使用、可随意变换位置使用。
企业注册商标的过程并不复杂,约为6个步骤:检索申请审查初步公告注册公告颁发注册证,通常情况下,我们只需进行前两个步骤,以及根据商标局的通知完成补正、缴费等。企业在进行枣庄商标注册时,可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注册。
第一,自己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二,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当然,如果我们对商标注册并不熟悉,也无太多时间精力花费到注册商标上边,那么寻求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代理机构时必须的。因为这样可帮助我们节省大量的时间。各流程所需材料及过程检索:即商标检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商标局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的商标相似、相同。
我们常说商标检索是申请商标的必须程序,就是为防止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与我们的商标相冲突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要知道我国商标申请量愈来愈高,有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不足为奇,一旦因为商标近似而遭到驳回就很难进行操作。只得重新申请一个商标,先前付出的时间也白白浪费。申请:商标在检索完成后就该进入申请材料的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类别、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中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审查:在递交材料后,审查员受理该申请并开始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前者是对申请材料中的形式要件进行检查,查看所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符合则进行实审;后者指的是审查员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所进行的检查,其中包括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神祠那个或驳回申请等,在进行该项审查前应缴纳相应费用。
初审公告:符合审查要求的商标就会进入下一步初步审定公告,它是《商标法》规定的核准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意味着商标局相关审查员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便向外界公布。初审公告期限位三个月,在这期限内,如任何人对该商标存在异议,便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注册公告:在经过三个月公告期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则进行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不同于初步审定公告,其作用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已获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注册公告又被认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颁发注册证:约八个月的时间,即可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当然,商标注册并非百分百成功的,即使经过多次检索,也未必能够保证百分之百能够获得注册,其中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盲查期、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因素、遭他人恶意抢注、遭他人异议。
有很多公司可能长期不经营,或者老板想放弃经营了,但是又没有立刻选择注销,一来一去时间拖了很久。这种情况下除了注销公司之外还可以选择公司转让。但是在办理公司转让之前不管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该明确公司的以下信息是否正常。税务状况、工商信息、或银行、社保等等均为正常方可转让。
1、税务方面:各类税种是否正常按时申报?有无拖欠税款或其他非正常的税务事项尚未办结
2、工商方面:法人状况是否正常?经营地址是否真实存在无异常?是否按时提交公司年度报告?是否涉及未完结刑事、民事案件?
3、银行方面:是否有未清偿的贷款?是否有开具空头支票?
4、社保情况:社保是否有欠费情况?当以上信息全部确认正常时,才可以办理公司转让。
转让的流程如下:1、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申请,进行公司股权转让预约2、准备好以下资料:l企业变更备案申请表l新旧法人或股东身份证明l新章程l新法人任职书l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若以上信息均为正常,方可办理公司转让,将公司所有登记的信息证件全部转让给他人。3、带齐资料在预约时间现场办理,当场即可办结。业务办结后,公司转让完毕,公司所有的注册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均为信任法人和股东。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枣庄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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