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商标注册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滕州商标注册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滕州商标注册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作者: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4 08:04:56

导读: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需要不断开发和积累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以保持企业技术的优势;二是需要保护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能够利用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如何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真正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好处。

根据2016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中所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同时,也详尽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那么,站在企业的角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到底有哪些真正的好处呢?

这还得从高新技术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说起,即“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要求研发型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高新技术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支撑,高新技术企业想要稳步发展也将变得举步维艰。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商品上,商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创新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多少有极大的关系。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无一不是知识产权的“大户”。就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是其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2.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长盛不衰的动力。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创新制度,以保证企业强大的生命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一种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不流失,并获得生产经营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

3.保护高新技术业主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的正当权益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智力成果关系,高新技术是一种富有活力的智力成果,更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通过调整高新技术开发者、投资者、应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向相关行业拓展,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又能切实地保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高新技术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秩序。

4.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发展以为例,政府出台大量促进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企业可结合自身条件匹配相关科技创新政策,既可以得到政府方面的认可和财政支持,也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效益发挥到最大。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技术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优势进入市场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机制既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也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就可以激励这些企业继续进行技术创新,吸引研究开发投资,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什么是地理标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声音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以声音标志申请枣庄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具体为: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注意:整个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应制作在1份商标图样中。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商标描述中也应说明歌词。

此外,五线谱或简谱上不要含有乐曲名称。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注意: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

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现在使用的商标与注册证不完全一样,需要重新注册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的抢注不同于商标的侵权行为,现如今我国越来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的抢注行为在市场中已经席卷而来,同地区抢注商标行为更为明显。下面公司为大家简单介绍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

《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厂商的名称字号等也同样包括著作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商标抢注有几层含义呢一种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很多种现象是企业合伙人分开后因原创始人没有进行枣庄商标注册,而离开的合伙人将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二是跨省市将已经被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其利用地域差别或不同类别上使用注册人商标。三是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及著作权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抢注商标行为能带来何种好处呢。

首先就是成本低,商标注册费用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且有效期10年无需交其他任何费用。最主要的一点是利润高,利用在先的知名度进行自身的经济需求。同时转让的价格也是高昂的。但如今商标局审查越来越严格,抢注行为很可能面临着被异议和驳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主要目的当然是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了,而商标抢注行为就会造成侵害他人商标注册的权益,商标抢注行为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要尽早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免被他人抢注,造成巨大损失。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版权所有: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