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办理枣庄商标注册续展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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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办理枣庄商标注册续展会有什么后果?

作者: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08 08:50:47

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既可以把logo中的图形和文字分开注册,也可以将它们组合在一起注册。分开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两件商标;组合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一件商标。那么,枣庄商标注册是组合好还是分开注册好?

公司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当组合注册时,一旦注册成功,那么其中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都能受到保护。由于只提交了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只需支付一份注册费用。所以,不少创业者采用了组合注册的方式,一次申请就能既能保护图形又能保护文字。

但是,组合注册存在以下着弊端:第一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降低。虽然是组合申请时,商标局还是会将文字和图形分别审查,主要审查的目的是看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意义且是否存在与之近似的商标。只要图形或文字有一个没有通过审查,则商标整体将会被驳回。会因为一部分的驳回而整体驳回。第二商标在使用上也存在不便。根据规定,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证书上的图样使用,也就是说,注册时什么样,就以什么样的形式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组合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就是一个整体,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图形从文字左边移到右边,或从上面移到下面等,这些都是被禁止的。如果擅自改变商标原有图样,一经发现,轻者给予以处罚,重者商标可能会被撤销。我们提醒商标申请人不要擅自改变商标的原有图样,已经擅自改变了商标原有图形的行为在没有被有关部门发现时,建议及时更改回来,竞争对手或该商标的潜在需求者可能在时刻关注着,如果他们向有关部门举报,最终还是可能导致商标申请人被处罚或商标被撤销。

而分开注册就不会了,分开注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搭配使用,也加大了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不会因为一部的驳回而整体驳回。商标注册是组合好还是分开注册好?如果商标使用者出于成本考虑,且短期内不打算更改商标(包括图形、文字或者图形文字的相对位置等),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组合注册;但如果出于长远的品牌战略考虑,或打算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展示商标,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分开注册。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十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不及时办理枣庄商标注册续展会有什么后果?

1、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

2、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3、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如何办理商标续展?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续展2、商标权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续展。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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