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应该提高枣庄商标注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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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该提高枣庄商标注册意识

作者: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1 08:17:35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企业想要打造自己的品牌,需重视商标的作用,个人也应该提高枣庄商标注册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由于不具备商标注册常识和商标使用常识,不明确商标注册流程和材料,使用商标时也不够谨慎,造成商标侵权行为也不自知。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需要付出的代价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党的十九大会议国家领导人提出,在接下来的十年,要重点推荐农村产业化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合作社在某些特定地区国家有单独的补助,顺应时代潮流,农村合作社迅速膨胀开来。农村合作社就是小农经济走向企业合作化管理的方式,把零散农田、劳动力集合起来,扩大种植规模,提高农村生产力,带动农民奔小康走致富之路。既然农村合作社的投入与产出都是集体的,那品牌的荣誉也是集体共享的,光是种植好的产品还不够,还要给产品注册一个好的商标,扩散合作社的名誉。那么,农村合作社如何注册商标?

首先得明确农村合作社的商标是集体商标,就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合作社在销售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的商标专有权权是归农村合作社全体成员所有。

第一申请人:可以是农村合作社经营户承包合同签约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是对外国人就没有限制;

第二材料: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四商标查询:商标局或者代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查询,看是否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存在;

第五缴纳商标注册官费:官费是国家商标局统一规定的,具体需要根据申请的商标类别,类别越多,官费越多;

第六商标审查:商标办理机构对提交资料一一检索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对应;

第七商标公告,审查过后就会对商标进行官网公告,如果没有其他自然人或者企提出异议,就可以进入下一步骤。如果有异议,则商标面对驳回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八拿证:大概在十八个月左右可以拿到证书。商标就属于合作社专有。

在我国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普遍低,毕竟商标注册的流程各个细节都是专业而复杂的,周期最快需要一年,甚至一年半。建议农村合作社尽量寻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申请流程,您只需要拟一份委托书即可。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商标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会被宣告无效,但如果当事人有服而且有证的话,那么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吗?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吗?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一、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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